|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XX号。被告:芜湖博英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官陡镇神东村芜屯路南侧(赭山东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周X生总经理被告:周X生,男,汉族,系芜湖博英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1963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官陡镇神东村芜屯路南侧(赭山东路东首)被告:江苏广达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陈X虎总经理诉讼请求:1,学习债务重组 。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履行债务.22元、违约金及利息;2,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一切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苏广达XX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博英XX股份有限公司系业务往来单位,双方签订有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周X生对被告芜湖博英XX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1年8月24日,被告芜湖博英XX股份有限公司共欠江苏广达XX有限公司货款.22元。2011年10月11日,原告和江苏广达XX有限公司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江苏广达XX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芜湖博英XX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主债权.22元及各项从债权一并转让给原告,并对该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芜湖博英XX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窑生拒不向原告履行债务。鉴于此,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此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XX年月日(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