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如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几种主要的投资方式之一。根据我们在日常办案过程中的经验,发现大量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照抄、照搬各种格式文本,甚至直接将国外的协议文本翻译过来之后直接采用的情况。比如,我们看到过有将英文official("正式的")翻译成"官员",然后协议中约定什么"出售方官员的承诺"这样不知所云的条款。出现这种情况并非完全是翻译错误的缘故,而与不加分辨思索、生搬硬套地适用这些文本的工作习惯有关。我们认为,借鉴既有的成熟文件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知道根据每个投资者的不同需求以及每个目标公司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也不能达到充分避免交易风险的目的。这种针对性关键就体现在股权转让协议的若干核心条款上。本文根据笔者的经验,对股权转让协议归纳了十大核心条款,并分析其注意要点。 一、知情条款 这类条款的名称并不固定,有时也可以用受让方申明的方式出现。它主要是用来保护转让方的权益。这主要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签订本协议时,受让方已经对拟转让股权所属的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对外债权债务、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及公司章程等信息已经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自愿受让有关股权。该条款的重要性在于说明股权转让是双方(特别是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事后受让方以不知道公司某些重大事实为由主张转让方欺诈等,就是站不住脚的。笔者曾经办理过的案件中,就有因为股权转让协议中欠缺这样的条款导致争议,给纠纷解决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与知情条款相对应的是保护受让方利益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二、陈述与保证 这是保护受让方为主的条款,指转让方对受让方所作出的一系列陈述和保证应当是真实的。在不同性质和行业的公司股权转让中,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应根据各自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安排。但归纳起来,其中还是有一些通用的内容可以总结的。主要有: 1,股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这是指拟出让的股权是转让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权利,股权上没有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通常还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以经实足出资,除非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 2,转让同意。股权转让已经得到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或已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不会因优先权问题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后果。 3,政府批准。如果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经营业务的批准、许可、执照、证书或其他政府批准的文件,那么转让方承诺已完成或将完成这些批准程序。如果是外资企业股权转让, 债权。则涉及到有关的审批程序问题,这也可以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约定。 4,公司财务状况。这是指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如实陈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资料。 5,公司重大合同。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如实陈述了公司的重大合同状况,并提供了相应资料。这是为了让受让人能够基于对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而作出真实的决定。你知道 债权。 6,其他有必要如实告知的情况。 三、优先权条款 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剥夺,不能回避。如果股权是转让给公司外部的非股东第三人,那么优先权条款就非常重要,2011年最新婚姻法,你们这个双方共同。关系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问题。该条是指转让方有义务通过适当的程序向其他股东发送了股权转让的通知,将拟转让的股权数量、转让价格等条件、拟受让的非股东第三人的情况、要求其它股东在30天内(或章程规定的时间)答复是否同意转让的意思、如同意转让,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申明如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等这样一些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到了所有其他股东。当其他股东并未行使相关的优先购买权时,股权才可向第三人转让。 四、转让标的条款 转让的标的应当明确是目标公司的股权。由于实践中公司资产转让/项目转让和公司股权转让可能产生混淆和争议,因此应当对此予以注意。如果是公司100%的股权转让,则公司全部资产也必然发生跟随股权转让的情况。但在有的公司中,转让方股东实际控制着某项公司资产或公司的业务项目,而该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表面上看是将其控制的资产或项目转让,但实际上这二者之间是有重要区别的。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资产来清偿,但会影响受让方的经济权益,而同时受让方也可以享受公司的收益分配权;而资产或项目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资产或项目的转让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否则协议的效力就存在问题。所以转让标的条款在这样的股权转让交易中需要特别注意。 五、价格的确定方式 价格的确定方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虽然在几乎所有的股权转让协议中,都必然会有转让价格条款,但实践中股权的真实转让价格有可能与协议中所写的价格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当双方后来因种种原因发生争议时,往往需要法院根据证据情况来判断哪个价格是真实的价格,这就为双方增添了不必要的不确定因素。价格的确定方式条款就是为了最大限度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据笔者的经验,我们对价格的确定方式归纳了几种方法:资产评估法,即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公司资产在转让时的净值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溢价法,即将资产净值考虑其将来的升值潜力,给予一定幅度的扩大,作为转让价格依据;综合定价法,即当受让方除了要向转让方支付现金转让款时,还要承担特定的债务或其他义务,这样的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就不光是一个确定的金额数字,而是综合各项条件后确定的。当协议中详细说明了这些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后,将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了。 (未完待续) 作者:俞智渊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联系方式:8621-yuzhiyuan@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