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专利发明设计人有哪些权利

时间:2012-03-30 08:36来源:梅子珑恭 作者:shelley890319 中国法律网
(责任编辑:admin)
 问:我曾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与几位同事共同发明设计出一项专利,此专利已申请,这位朋友是此项专利的第一设计人,属于原国有企业,现在该国有企业已破产出售,这位朋友也已离开该企业,但此项专利在企业破产出售时没有作为无形资产计价,而企业收购人仍然继续使用此项专利,请问作为发明设计人有何权利?是否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如果有,该向谁索取?是向收购人索取还是向原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索取?

  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蒋志培博士答: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的内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支付奖励或者报酬。 企业破产时,如果该项专利还在有效期内,催款通知书 。应当作为财产进行清算;不作为财产清算显然不妥,作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等当事人负有责任。

  现在解决发明人的报酬,首先遇到专利权人是谁,然后再确定有没有效益。专利法只规定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又给予的义务,但原单位不存在的情况下何单位承担义务未作规定。加之所属的财产收购又做得不规范,收购者对此项义务的法律责任又不清晰,会给解决你所说的问题带来不确定性。

  按照民商法的一般原则来分析,应当先明确专利权的权属,实际的权利人应当就是附随义务的义务人。在明确权属时,涉及到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专利主管部门;在支付报酬时涉及到确定权属后的专利权人。你的朋友可以向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该收购者交涉,确定权利人和索要应当给予的报酬。为了解决问题,要搞清专利权人情况以及该项专利权人仍然使用获益的情况等。当然支付时还有考虑以前给付的情况,以及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有关合同约定等情况。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