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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续签职工可要双倍工资赔偿

时间:2012-04-01 17:27来源:332609287 作者:迷篱 中国法律网

单位没有提示续签劳动合同,职工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而起诉到法院

原告大厦诉称:韩某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工作,但韩某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想知道债权债务诉讼 。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向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宁夏大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2009年6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仲字[2009]第1327号裁决书,裁决宁夏大厦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现宁夏大厦不服该裁决书,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拒绝,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

被告韩某辩称:其与宁夏大厦建立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属实,此间其确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但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宁夏大厦从未找他续签过劳动合同。现在韩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宁夏大厦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系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宁夏大厦申请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刘某、宋某证明说在2008年6、7月间曾经接到过宁夏大厦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签合同,宋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

2008年4月2日,宁夏大厦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工作,双方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证人宋某虽证实宁夏大厦曾通知韩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对于韩某不予续签的情况,法院认为宁夏大厦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可直到2008年12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宁夏大厦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宁夏大厦承担,其应依法支付韩某二倍工资差额。宁夏大厦不同意支付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份工资及2008年5月至1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94元。

【法律界网站点评】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宁夏大厦系用工单位,其证人虽证明提醒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未尽到积极落实的义务,从客观后果上看是由其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劳动合同未完成续签,实际结果为被告在宁夏大厦从2008年4到9月一直为其劳动,但未签订合同,劳动关系成立,法律事实确凿,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支付被告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法院的判决和认定法律事实上市准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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