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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判决和其他民事案件的不同之处作者:牛方兴 时间:2012-04-01 查看(4) 评论(0)
人身损害赔偿的判决和其他民事案件有着下列一些不同之处: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律师费是由肇事方承担的。有些委托人刚开始不是很相信,认为律师费应该谁请谁出,但是,一份份的《判决书》告诉客户,确实律师费是由肇事方承担的。 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法院判决才可以得到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一般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调解的时候是没有的,只有在法院判决书中才会肯定获得支持。一般来讲,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322/198970.html。十级伤残可以获赔5000元,九级获赔元,以此类推。对比一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团队有很多的案例,即使没有伤残,法院判决了三千元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院判决可以解决后续治疗费、因病情加重导致伤残等级增加而产生的赔偿金额增加的问题。海南新条例强化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在交通队调解或者私了是案结事了,后续的问题一般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四、法院要求的证据比较复杂和全面。一般,法院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是一次开庭就解决,在开庭之前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一般都有几十份之多,准备不足,会影响到法院对你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支持力度,甚至是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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