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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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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第三人是否有效?

时间:2012-04-04 03:16来源:tenten 作者:xuejing好 中国法律网
2010年4月,孙某在单位工作时被机器扎伤手臂,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疗伤期间,孙某向医院先行支付元。孙某病愈出院结算时,尚欠医院医疗费元。经医院代表院长李某同意,孙某向医院出具了欠条。2011年初,孙某就工伤与所在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单位承担孙某欠医院的医疗费,但孙某并未征得医院的同意就草率的转移了债务。之后,医院多次向孙某讨要医疗费,孙某均以“自己已与单位签订了协议,医疗费有单位偿还”为由,一再推托不还。 问:孙某的债务转让是否有效?医院应通过什么方式索要医疗费,如何维护其合法利益,法律依据是什么?
1.转让无效。 2.医院可以先和社会保险部门咨询后通过工伤保险合法程序索要医药费。 3.法律依据: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孙某未经医院同意擅自转让债务,虽然已经和单位达成协议,但无效,如果起诉还是起诉孙某。
需要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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