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
是否这个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清算?(前提是:这个公司下落不明,其实账册就在大股东实质控制人手上,二股东对法院的电话接了,不去法院,法院也不知二股东住在哪,找不着人这种情况下)
这时破产管理人是否就向法院写个报名,因股东不提交会计账册,导致无法清算,请求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首先,你要了解到,破产的目的是为了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在你描述的这种情况下,大股东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属于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相比看 债权。根据《破产企业法》第127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你知道个人债务 。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至于怎么去找这个人,那就是法院的事情了,但绝对不会因此就走到破产终结的程序的。 其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没说,破产人隐匿账册,导致工作暂时无法进行,而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据 《破产企业法》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终结破产程序:1、和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3、破产人取得破产债权人的同意,而依法申请废止破产程序,从而导致破产程序终结4、破产财产分配完结而终止5、破产人因无财产分配而终结。所以,你描述的情况,没有对的上号的,管理人不会请求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最后,多说一句,不知你是破产人还是债权人,这个可能对你会有用:根据该法第123条 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若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形隐匿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此处的具体情形可以去查破产法123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