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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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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债权转让"如何理解

时间:2012-04-10 09:18来源:半老一徐娘 作者:董小宝 中国法律网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债权转让的问题,如何理解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理解该条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之所以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1、债权人负有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这要作为这个问题的一般原则来理解,这里的债权人就是指债权让与人。

2、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审理,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相比看 债权。这要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来理解。这是因为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转让的债权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列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以达到法律保护或不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3、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受让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地位是确定。未经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其受让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同时,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4、在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视具体情况而定,即依"通知"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如果"通知"的内容包含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同时在"通知"上签字盖章,或"通知"上写明要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的内容,可以认为在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的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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