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器具安装费及更换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虽然被告及第三人提出异议,但未举出相应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当比照误工费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通讯费及就餐费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扣除自费药部分和不承担鉴定费的主张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着 债权。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有:残疾赔偿金207 177.4元(15 461元/年*20年*67%)、误工费6 645.70元(26 952元/年÷365天*鉴定休息90天)、住院期间护理费6 793.38元(26 952元/年÷365天*92天)、后续治疗期间护理费26 952元(26 952元/年*1年)、交通费1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840元(20元/天*92天)、营养费1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后续治疗费16 000元、残疾器具安装费及更换费97 764元、医疗费135 225.7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 526.97元(3896.7元/年*10年÷4人*67%)、鉴定费3 550元,合计530 475.23元。该款未超过第三人的保险赔偿限额,该款应当由第三人予以赔偿,债权法全文。被告的垫付款由第三人直接返还,故第三人应当支付原告411 318.83元,支付被告陈志119 156.4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