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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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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人是否是债权人会议成

时间:2012-04-12 09:47来源:小魔头 作者:九袋长老 中国法律网
税收债权人不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税收债权是指国家税务管理机关因债务人拖欠国家税款对其所享有的财产请求权。税收债权源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其与企业经营中的民商事活动产生的债权不同。在破产法律规定中,税收债权作为优先清偿的债权,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前。该优先清偿顺序的确定,使得税收债权人的利益一般不会遭受影响。因此,税收债权人不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但税收债权人即税务机关应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通知,将债务人拖欠国家税款情况及计算依据作出说明,并提交管理人审查和法院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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