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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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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时间:2012-04-12 21:44来源:爱你一万年 作者:寂寞梧桐 中国法律网
  • [问题] [我的回复]你好,从2011年11月1日起不得再收取年检费,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59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学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有:登记注册费、变更登记费、补发营业执照费、营业执照副本收费等四项。其收费标准为: (一)登记注册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标准。一次性付款购房须知。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如果需要委托律师帮助办理,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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