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各国采用何种缓刑立法模式,各国刑法一般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各国刑法对可判缓刑的刑期都有所限制,一般都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罪犯。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注: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其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 年以下自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注:徐久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巴西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拘役者,可以适用缓刑, 但缓刑不适用于附加刑。债券。此外,法国刑法典第132—30条、第132—41条、(注: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5页。)韩国刑法典第59条、第62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缓刑不适用于附加刑,即附加刑仍须执行。我国战时缓刑制度仅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且只能在“战时”予以适用。其次,就前科而言,各国刑法一般都规定缓刑仅适用于初犯,对累犯则不予适用。其实合同法司法解释。其理由是累犯主观恶性较大,适用缓刑不利于其教育改造,不管他们被处罚的轻重,都不适用缓刑。法国刑法典第132 —30条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前5 年内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判处徒刑或监禁刑的自然人、或者对于判处数额超过40万法郎罚金的法人,不适用缓刑。此外,瑞典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最后,从罪犯主观方面来看,各国刑法一般都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主观方面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法院认为所判处的刑罚已起警戒作用,且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犯罪,可宣告缓刑交付考验。法院在宣告缓刑时,应特别考虑受审判人的人格、履历、犯罪情节、事后态度、生活状况以及缓刑对他的影响。”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规定:“在判处缓刑时,法院应考虑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人的身份,其中包括减轻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刑法第72条亦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我国刑法又规定适用战时缓刑的罪犯主观条件是在战争状态下“没有现实危险。”(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77、449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