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3月24日获得5万元财政贴息贷款,贷期两年,发放银行为**银行*支行营业部。2011年3月12日我提前将该笔贷款存入贷款帐户,其实合伙经营协议书。并电话告知银行信贷人员,咨询还需要什么还款手续,信贷人员说只要存了5万元在帐户上就可以了,到时间银行会自己扣除收回的。此后我也就没有管这件事了。银行方面也从未找过我。今年4月初我想买一套,增资的章程修正案,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述协。并与房主签定了购房协议。因为房主急需用钱,而我也想尽快得房,所以双方在合同上各项事宜的办理时间都约定得比较紧,同时也因为房主当时要价也便宜所以我自愿并同意交8万元给房主。可在约定付首付款及办理贷款等时发现,我在09年的5万元贷款产生过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 债权。徵信受到了影响,导致银行贷款要提高利率甚至不予贷款的事情发生。为此我错过了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时间,房主表明按协议办事,要求取消协议不反还定金。现在我找到了当时的贷款银行(现在的贵阳银行小河支行营业部),该银行查询后表示确实与我本人无关,可责任也不在他们,一会说是系统,一会说原因不明,但可以出函证明,但消除影响还需时间。 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损失的定金谁来买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