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2-04-14 00:07
来源:于皓
作者:火冰军儿
中国法律网
导致以往实践中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的规范文件有冲突。1990年6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法(交)发[1990]8号),据其第11条规定,“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属于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相比看 债权。“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据此,此类案件均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及至1995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又对河北高院作出《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6号),称“本院法(交)发[1990]8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第11条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些地方法院据此复函认为当事人有选择管辖的权利,当事人选择向地方法院起诉的,地方法院可以受理。起草小组研究认为,在上述几个文件中, 债权。1992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效力最高,时间也晚于1990年的规定,1995年的复函似有不当。故此类案件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另外,通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铁路运输法院比地方法院更了解铁路运输的特殊性,这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更为适当,也符合设立铁路运输法院系统的目的。以往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铁路运输法院是铁路系统内部设立的法院,质疑其能否公正审理此类案件。其实,铁路运输法院每年都审理了相当数量的各类案件,整体上看是客观公正的,只是由于其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容易受到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中央已把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确定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中国最新婚姻法。这项改革正在积极稳妥的推进过程中,其方向是将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予以整体保留, 借款协议书 。同时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与铁路运输企业脱钩。改革完成后,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将进一步提高。同时还要看到,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人民法院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司法审判活动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对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申请,可以确保当事人获得保护和救济。基于上述考虑,《解释》第3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区分侵权纠纷或者是合同纠纷,分别明确了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即,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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