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据该条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同时又规定:我不知道债权人的撤销权。“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此可知,虽然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一种法定权利,但继承人行使这项权利不能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放弃行为无效。 由于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你的债权无法实现,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放弃遗产的行为,要求返还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专业解决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等,欢迎免费咨询。 咨询律师:崔律师; 咨询电话:159 1081 4615; 咨询QQ:731 931 182; 参考博客:;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3号楼904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