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间、定进度的“四定”要求,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北海经济社会发展,债务人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四定”重点项目的遴选及工作保障 第二条 “四定”重点项目的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必须列入“四定”重点项目。 1.列入自治区对我市绩效考核的项目; 2.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 3.列入当年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项目; 4.已下达投资计划的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项目; 5.市本级财政预算已安排资金的项目; 6.市委、市政府要求采用“四定”方法推进的项目。 (二)以下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列入“四定”重点项目。 1.市本级、县区和产业园区投资项目; 2.与市政府或产业园区签订投资合同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产业项目; 3.三个千亿元产业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每年10月,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列入“四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关键节点完成的时间上报给市项目办;每年12月底前,市政府批准实施。每年5月, 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提出下半年需增补列入“四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关键节点完成的时间上报给市项目办。 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进度要求的重点项目,应根据进度要求倒排相关工作节点。 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提出的项目时间进度应书面征求配合单位的意见,并合理制订投资额和形象进度。 第四条 市项目办对上报的重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四定”重点项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四定”重点项目的进度,单位婚育证明格式。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每年10月15日前由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以及调整后的“四定”进度,经市项目办审核后,按原审批程序审定。 第五条 为保障“四定”重点项目的实施,行政审批实行“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市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列入“四定”的市本级投资重点项目,市财政局优先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市发展改革委优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 责任领导、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职责 第六条 “四定”重点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业主、配合单位,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工作组、一套具体政策”的要求,将进度细化到月,责任分解到人,形成推进方案报市项目办备案。 第七条 项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各县、区政府投资或引进的项目,由县、区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县、区长作为责任领导; (二)产业园区范围内的项目或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单位,分管该产业园区的副市长作为责任领导;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引进或投资的项目,由投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分管平台公司的副市长或行业分管副市长作为责任领导。对于外地户口办婚育证明。 除上述情况外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分管该行业或部门的副市长作为责任领导。 第八条 项目的配合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并明确配合单位承担的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配合单位应明确承担任务的责任人。 第九条 责任领导的职责 (一)负责督促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按照“四定”进度实施; (二)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责任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责任领导无法解决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市政府主要领导; (三)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协调事项的落实情况,对于没有落实的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条 责任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四定”进度实施,每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遇到的问题,无法协调解决时应及时书面报告项目责任领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