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包了乙工厂厂房建筑工程,为了准备施工物资,甲建筑公司与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从当年9月起至次年3月前,双方都严格执行合同,未发生纠纷。但次年3月,当建筑工程进展到最后阶段时,丙水泥厂不能按期供货,建筑公司几次发电催货,丙水泥厂均以铁路运输问题不能解决为由,债权债务论文。说明不能如期交货。3月中旬,甲建筑公司为了按时完成厂房建设任务,在丙水泥厂不能交货的情况下,陕西法定婚假多少天。向其他单位议价购买水泥20吨,同时电告丙水泥厂解除合同,并要对方赔偿因议价买进20吨水泥多支付的价款,丙水泥厂置之不理。5月中旬,丙水泥厂电告甲建筑公司将继续发货,甲建筑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
(1)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本案中,如果合同解除,当事人是否可请求恢复原状?甲公司能否要求赔偿因丙公司不能交货因此多付的价款?为什么?
(3)3月中旬甲公司能否拒绝水泥厂继续发货的请求? (1)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时候领结婚证。因为合同法第94条(二)款明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这两个规定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2)不可以恢复原状。能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合同已经履行大部分,只能就未履行的部分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并支付多付的价款。 (3)甲公司能拒绝水泥厂继续发货的请求,因为丙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不能如期发货,甲公司的工程也不能停止,所以可以拒绝(供参考) gghj hj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