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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律题:关于悬赏广告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时间:2012-04-20 18:13来源:辽宁省抚顺孟凡宁 作者:韩汶 中国法律网
甲宠物狗在小区内走失,随即发布悬赏广告,愿以1000元奖励寻回走失的宠物狗,住在同一小区内的乙不知道甲丢失宠物狗并发布悬赏广告的消息,但乙拾获了甲的宠物狗,并当作自家宠物饲养该狗半个月,饲养费用300元,某日甲找到了该小区内的乙,称该狗本为自己所养,并同时告知乙,自己曾发布悬赏广告的消息,乙听到后表示愿意归还该狗,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并说明为什么? A.乙可要求甲支付奖金1000元和饲养费300元 B.乙只能要求甲支付饲养费300元 C.乙不得要求甲支付报酬及饲养费 D.乙的行为属无因管理
我觉得,此题的关键点在于甲找到乙的那一刻,虽然乙"不知情",确实缺少"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的意思,但是在甲找上门告知了乙的那一刻起,学会 债权。其实乙的"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的意思,这一事实就产生了,所以,乙的行为于此刻就转变成了"无因管理",那么到了这里,就可以说跟悬赏广告的问题不沾边了,已经不属于债权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了,而转为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管理范围了,即便乙此时此刻从甲处获知了悬赏广告上奖金1000元的消息,也不的主张报酬请求权。但是因为乙的行为此时已转变成"无因管理",在把狗确实交给甲之前,甲对乙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在交给甲后,看着 债权。甲对乙的无因管理之债就变成了一种基于受损人行为的不当得利,所以乙此时可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甲返还300元的饲养费。 所以应该选B和D。
哈我耳朵上
悬赏实质是赠与,作为给予拾得人一定报酬。饲养费用是善意管理期间的支出。 中国新《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但现行民事法律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报酬请求权给出规定。目前,中国的拾到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但不排除有些失主在取回 失物时,主动给付拾得人一定报酬。这是失主自愿行为,属民法中的赠予,是合法的。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答案自己选了吧,不直接给了,留给你思考空间。
答案为A。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及《物权法》没有出台之前,全国各地法院受理了不少此类案件,但是由于没有一个比较同一的裁判尺度,致使各地判决难免不一,当时主要依据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即:“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有些法院支持了悬赏广告,有些法院认为无因管理的付出应当支持,但悬赏广告的奖励不应支持,因为有违社会主义拾金不昧的美德,而且法律本身就已经设定了规范。《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按照承诺履行务。”由此可见,基于无因管理而所作付出,在管理人收到所有人或代保管人的请求后,如果没有侵占被保管物的故意,所有人或代保管人既有义务支付管理人的无因管理支出,也有义务支付悬赏广告中的奖励承诺。
我觉得应该选b 悬赏广告属于甲的单方允诺行为 在法律上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但是应该由不特定的行为人(此题中的乙)积极履行寻回狗的义务 也就是完成广告人悬赏人的指定行为 方能支付约定的1000元 在这个题目中 狗的找回是甲自己找回的 不属于乙的行为 因此不需要支付1000元的单方允诺之债 但是在乙饲养狗期间所花费的300元应当支付 这属于法定的无因管理之债。是为弥补乙管理饲养狗的合法支出 法律是允许的。乙当然可以请求甲支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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