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里判决:房子归前夫,女儿我抚养,前夫支付本人现金50万,我与前夫分别承担共同债务本金元的元,判决后前夫拒不执行,本人现申请强制冻结的前夫名下的股票股,中国债权国。银行存款元,法院已将上述款项从前夫名下划出至登记机构和法院,现前夫授意债权人诉至法院,冻结了上述款项中的元,债权人主张借款的本息和元(借条约定借款2年,利息20%)及逾期利息。并要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
1。我要求法院复议撤销保全裁定是否合理?2。债权人起诉的标的已在原判决中认定和判决,我不认可不合理利息元可否成立?3。造成本人逾期未还的原因是前夫转移家庭财产,拒不执行原判决,本人要求对另一被告-前夫采取措施,并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法院冻结你们名下的财产是合法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服,只能提起再审申请(前提是你也是该案被告之一,如果只是以你前夫为被告,你没有权利主张).如果因共同债务赔偿受到损失,你可以向前夫追偿超过你应该承担部分的债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