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律师事务所宣传彩页用的 芝加哥的买方与香港卖方签订了一个销售“HPO 360 自行车”的CIP合同。该合同的支付条款中规定:买方须于装运期前20天,开立并送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香港某银行保兑的即期信用证。根据买方的指示,芝加哥一银行开立以出口“HPO 360 自行车”的香港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对于出资协议。信用证是通过电传到香港,且没有邮寄核实。协议离婚程序。香港某银行保兑了该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据后,议付行支付了货款,债权法案例。并把装运单据连同汇票等交付给开证行索汇。芝加哥的开证银行以装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为“NOOHPO 360 自行车”不符信用证规定的“HPO 360 自行车”为由而拒收单据。后来银行发现尽管芝加哥的开证银行发送电传的填写是正确的,但香港银行收到的电传上确实填写的是“NOOHPO 360 自行车”。调查表明电传传输错误是受太阳黑子影响而造成的。根据传输协议,卫星公司的赔偿责任只限于250 美元,于是香港的议付行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那么,议付行有权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吗,其法律依据充分吗?芝加哥的开证银行拒收单据的依据是什么,其理由是否充分?买卖双方须对有关各银行承担哪些法律上或是道义上的义务? 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