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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分交及招标采购工作座谈会纪要

时间:2012-04-24 00:04来源:理财 作者:金钱泯灭人性 中国法律网

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分交及招标采购工作座谈会纪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7/31 推荐债务债权律师: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划司、各委管国家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分交、招标采购工作,鼓励采用国产设备,促进我国装备工业的发展,11月30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召集国家机械局、轻工局、纺织局、冶金局、石化局有关司局及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等单位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此次工作座谈会的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实施。
1999年11月30日下午,投资与规划司甘智和司长与机械、轻工、纺织、石化、冶金等委管国家局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及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领导,就如何抓好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分交工作,规范实行招标采购,鼓励采用国产设备进行了专题研究。会上,国家机械局行业管理司领导介绍了对国债项目设备分交进行初步审查的情况,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就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甘智和司长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就下一步设备分交、规范招标采购、鼓励采用国产设备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国债技改项目在审批和实施中,都必须紧持鼓励采用国产设备、拉动国内装备工业发展的原则。因此,在项目审批时,必须进行设备分交的审查,未进行设备分交审查的项目不能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对国债技改项目进行设备分交的审查,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这项工作能不能继续有所成效,取决于各个方面的配合与支持。请机械局在总结前一段工作基础上,就进行设备分交审查所需的工艺参数、技术指标等提出具体要求,以利负责项目审查的同志督促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今后机械局行业管理司出具的分交审查意见要有明确意见,一是国内已经完全成熟的设备,应明确采购国内设备;二是用户方要求进口的设备,机械局认为国内可以解决的,应明确通过国内外招标进行采购;三是需要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机械局应对其中可进行技贸结合的产品提出明确建议。具体内容另行研究确定。机械局提出的审查意见,要与用户见面,用户要签字表示意见。今后机械局审查时间可延长至5天内完成。

  第三,加快项目批复进度。考虑到设备分交工作与可研批复在时间上有交叉,为了不影响可研报告审批,今后机电、轻纺项目在可研阶段要形成设备分交方案,具备此条件后方可批复可研报告,企业提出招标方案后,方可下达资金计划;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可研批复阶段只对主要设备进行分交初步审查,待项目扩初完成后,列出设备分交清单和提出招标方案后方可下资金计划。国家经贸委在委托省市批准部分限上项目时,要将机械局的意见送达地方经贸委,地方经贸委的批复要以此为依据明确设备国产化的要求。

  第四,规范招标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属强制招标范围,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国家经贸委将于近期下发《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定办法》。在执行上述办法时要坚持三点,一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资格应经国家经贸委审定,企业自主招标的应依据《招标投标法》搞好备案;二是对明确要在国内采购设备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经备案后进行自主招标,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为企业指定设备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三是对采用国产设备有争议的,或拟以技贸结合方式提供设备的项目,必须由国家经贸委组织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国际国内招标。国家经贸委将对国债技改项目的招标进行严格监管。今后,未按程序和要求进行设备分交审查或未按规范进行招标的项目,将按国债技改项目监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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