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后,约定转让前一定范围内的债务由新股东承担,转让前的对外债权由原股东承担。这种约定有效吗?(公司注册资本400万,但股权转让款为60万,)
我查了下网上的说法不一,这是否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还是适合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内有效,其实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外无效。 这种情况非常复杂,双方约定后积极处理各自债权债务,那么所清理的债权债务即是有效的,这种约定因为及时履行也是有效的。美国最大的债权国。转让合同范本。 但是如果不是积极处理(尤其是清偿债务),那么多数情况下会产生对内有效,对外无效的后果。 仅为一般性参考,务必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针对补充: 探讨内容看过,与前述并不冲突,之所以说复杂,就是因为理清内外关系,如处理适当,不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问题。 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约定有效 对外肯定是无效的,整体的股权转让就等于是把所有的债权和债务全部转让了出去,不可能和转让前的原股东有任何关系了。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否则就不能说已经完成了转让。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应当以公司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关于债务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公司仍然有义务用其财产清偿债务,但清偿后可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股东追偿。 西安公司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