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能举些例子说明下吗 两个楼上的举例都不对 并没有理解合同之债的本质 两个楼上的举例是有甲乙在两个不同的合同中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跟合同之债互为债权债务人压根就不是一回事儿 合同之债就是指在同一合同中 双方互有给付的义务 于是都构成了对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都用不着找极端的例子 随便找个简单的买卖合同 甲购买乙的货物 甲有向乙支付货款的义务 在这个层面上 甲是债务人 乙是债权人 同时 乙有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 在这个层面上 乙是债务人 甲是债权人 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民法上“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所以只要合同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就同时是对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而合同关系中互相的权利义务的情况是绝大多数 所以说这种情况是“常常” 很简单,2012年小本创业项目。比如甲和乙签订了A合同,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对比一下创业。乙须在今天将借款30万向甲还清。恰好,甲欠乙货款30万也应于今天偿还。这样,A合同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发生互换。这就是所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债务人,两人都应向对方为给付行为。你看债券市场。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甲方购买了乙方的货物,同时乙方也购买了甲方的商品,则双方都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举个生活中的例子,例如甲建材商需要装修店铺,找到乙装修公司,而乙又购买了甲销售的建材为甲进行装修,则甲乙就属于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你买东西,我卖东西 你出钱,我出物 这就是互为债权债务人的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