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孙某领取的“社保补贴”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它有三个特征:债权债务。一是双方一方为受益人,一方为受害人;二是取得的利益与遭受的损害有因果关系;三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又丧失这一根据。在支付“社保补贴”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因接受“补贴”是“受益人”,用人单位因支付“补贴”是“受害人”;用人单位所支付的“补贴”正是劳动者所获得的利益;劳动者取得的“社保补贴”,因《社会保险费协议》的无效,是可以认定为无合法依据的。这恰恰符合不当得利法律行为的特征,据此,公司似乎是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孙某返还该补贴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