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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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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与到期债权的区别

时间:2012-04-28 01:56来源:毛毛多多 作者:甜妈妈 中国法律网

李敏与梁刚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以(2008)巴民初字第5607号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梁刚于2008年10月5日前一次性归还李敏113.55万元。由于梁刚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李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鸿发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向执行法院出具《担保书》,承诺“鸿发公司自愿为李敏申请执行梁刚一案,为梁刚所欠李敏的到期借款113.55万元作担保,并自担保日期起60日内为其归还,想知道 债权。逾期不归还,愿以本公司的一切财物和到期债权为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由于梁刚和鸿发公司逾期未履行清偿义务,执行法院裁定鸿发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李敏承担清偿责任。货币资金包括哪些。2009年3月13日执行法院向北京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留置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冻结鸿发公司在北辰公司的收入180万元。2009年11月12日,执行法院裁定提取鸿发公司在北辰公司的收入180万元。北辰公司不服,以其与鸿发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以北辰公司提出的异议与客观事实不符为由,裁定驳回北京北辰公司的异议。北辰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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