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您要咨询的问题! |
|
|
|
|
主题: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官从涛故意枉法办案 |
2009-12-28 |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官从涛故意枉法办案
控告人:王玉成,男,6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镇北乐村。电话(13845612193),身份证号232602194412101819
被控告人:北安市人民法院,法官从涛,男,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审判长,现任市院民一庭副庭长,[本案承办人] 案号(2OO3)北民初字[421号]
初审原告王玉成,与初审被告张国忠,因土地流转纠纷一案,由三级法院7年了正式开庭审理,十一庭也没有作出公正判决,原告不服一直上访各有关部门。
初审法官从涛徇私枉法办案,故意采信伪证判原告败诉,因为如果没有赵光法庭的一审判决,认定高士军台金平二人的伪证有效,我是不会败诉的,所以张国忠也不可能得到我栽种的价值一百多万元的药材,再审确认被告证人是伪证还判原告败诉法理何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违背事实,包庇怂恿法官,从涛故意采信假证据,与被告内外勾结上下串通,共同制作伪证,调换证据,而且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先判决后审理核查证据,而且篡改初审卷宗判决书日期,12月2日作出的判决书,却向黑河中院提交的判决书日期,却改成12月11日作出的,借以掩盖违法事实,严重违背事实故意错判,申诉人接到重审判决书提出你们串通了适用法律错误,又故意调换法律条款。初审被告恶意图谋栽种药材的百分之五十,当时价值100多万元,法院判给被告百分之百。【这是一个明显的由法官从涛支持成功的讹诈案】
|
|
|
|
|
本周值班律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