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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猪场用地被征用,该如何补偿
2009-10-31
我是一个农民,7年前响应政府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号召,在自己拥有30年承包权农用地上建了一个种猪场,现在这块土地被政府征用。除固定建筑外,土地按每年种粮效益补偿,请问合理吗?另外,我的几十头种猪该不该补偿?该如何处置?(这块土地已被县政府列为一般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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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你的猪场用地属于农用地性质。

    其次,要看这次征用的程序和手续是否合法?要想知道是否合法,看是否有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如果征用后是改变土地用途,更要看政府对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如果程序和手续不合法的话,你的猪场用地是不能被征用的;否则合法的话,是可以被征用的。

    再者,前已述及,如果是合法征用,那么你下步就是你考虑的补偿问题了。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如果如你说的这块地已被县政府列为耕地,那么就按前述耕地标准进行计算,否则按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而你说的每年种粮效益是政府一种不准确的说法,而是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得倍数计算。你仔细看下我的意见就明白了。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夏在强  电话:0371-60227766或1383812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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