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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肇事车为套牌车逃匿,车主不承认是他的车, |
200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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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0日下午,在河南省境内老庄镇207国道上,一辆越野车,车牌号为豫R:DF208,撞倒一辆送学生的老年车,当时就三人重伤, 一人轻伤,开车为老庄镇余堂村元山铁矿汽车司机,李亚洲,系老庄镇秋树湾村人,越野车经现场目击证人核实为车主姜伟.事发当时,姜伟称要私了,不要报警,,120把伤者送到镇平县医院,并交3000元,当时姜伟就找人把现场打扫干净,车开走,第二天,司机逃跑,姜伟不再管伤者,声称车不是他的,第二天经交警队查实,车为套牌车,现在医院一个老人左边胳膊和左边腿都断了,一个学生十三岁大腿和小腿两处断裂,另一个小孩十三岁脑部重伤,又是说胡话,又是吐的,还在观察期,可是却没有当事人到现场拿一分钱,都在医院等着救命,到交警队报警,交警队说现在找不到车,不能认定车是他的,说比较麻烦,可我们手里都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交警也说现在还不能认定责任,但是第二天他们已说是他们的全责了呀,老年车是直行,他的越野车是向左转弯,车速过高,没来得及刹车,才造成的车祸.姜伟 电话是13598203668,现在打他电话让他给凑点钱,伤者把手术做了,回家养就行,可他却说,不是他的车,谁看见他在车上坐了,谁撞了让谁管.真是没人性啊,希望有人能管一管吧,现在伤都者在医院躺着,家里凑的钱都输水,现在也都没有,都是眼巴巴的希望姜伟能有一点良知,拿一点来好让把手术做了,还有那两个可怜的孩子,要不是现在都正在教室里,现在却在医院无肋的等.谢谢所有的好心人,给出点主意,现在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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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需要明白李亚洲所做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首先,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你说的是当时姜伟把现场打扫后车被开走, 那么车是被谁开走的呢?是姜伟?还是李亚洲?现在李亚洲是不是跑了联系不上呢?如果是李亚洲开走车后又逃走的话,那么李亚洲的行为就涉嫌交通肇事后逃逸,你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追究李亚洲的刑事责任。
四、即使是姜伟指使李亚洲逃跑的,根据“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你所说的几个伤者并没有出现死亡现象,所以不能追究姜伟的刑事责任。如果最终能证明姜伟是车的主人,那么只能按照上面我说的第一条的规定对姜伟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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