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市律师协会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二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查证属实,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有上述两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看看申请。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二十八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实习,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市律师协会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你知道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市律师协会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市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事实上拥护。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律师协会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并对实习人员掌握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原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考评意见。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拒不出具的,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原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活动出具《实习鉴定书》,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 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二)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一) 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十五天内,市律师协会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报告,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并在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对于人员。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听听实习。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九) 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八) 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 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六) 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五) 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 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 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二) 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天津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对比一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五) 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四) 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三) 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二) 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无不良执业记录; (一) 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三) 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二)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一) 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原《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作废,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事实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各种原因重新参加实习的,由市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由市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具体考核办法由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市律师协会成立由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律师管理人员组成的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事宜。考核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由市律师协会在本市或者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经考核合格的,由市律师协会在本市或者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集中培训的授课教师,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想知道天津市(一)。 (五) 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 关心律师行业发展,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三) 品行良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 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一) 执业五年以上,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律师管理人员担任授课教师,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培训取得的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效力。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培训取得的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效力。 第十三条 开展集中培训,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市律师协会开展集中培训的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组建专门机构组织实施集中培训工作,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培训内容及选用的其他教材,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应当交回原证。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设相关的选修课程。 第十条 集中培训由市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对于试行。 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损坏或遗失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市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 (七)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六) 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五)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 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方可参加实习。 (三) 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一) 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第七条 申请实习登记,明确以下事项: 《实习协议》自市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五) 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四) 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三) 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二)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一) 实习人员姓名;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由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想知道律师。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三)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应当向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 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一) 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制定本办法。听听天津市(一)。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 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三)品行良好;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条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