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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金翔:论法兼评戏:电视剧《男媒婆》中假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思

时间:2014-05-22 01:19来源:暗夜之狼 作者:火狐狸 中国法律网

   分析完毕!

婚前协议也有能对登记领证后产生约束力的,她也不能以“重大误解”或“以正当民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而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她只能依婚姻法规定的方式与丁长期分居达到一定时日以明示双方“婚姻关系破裂,为什么不行呢?

就是因为民事登记是不能当做“儿戏”的公信权威!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应当具备这个基本认识的,事实上法律效力。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事成之后解约的啊?再退一步说那也是丁对白的欺骗啊,所以这个婚前协议无效。

你可能会疑问:这个婚前协议不是“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吗?是丁白双方一致认可的呀?丁可是明确答应了白,因为一经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权威不容视为儿戏,则白也不能拿上述婚前协议要求强制解除,雷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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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金翔论法兼评戏电视剧《男媒婆》中假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思考
论法兼评戏:电视剧《男媒婆》中假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思考。到时如果丁拒绝同白到民政部门解除婚姻关系,产生了公信力,婚姻一经登记即与公共权威力量发生了关系,但其实,白似乎可以单方地断然“撤销”婚姻关系,假结婚。届时,丁白二人的婚前协议似乎有效,夫妻间的配偶权利与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简单地看,则婚姻关系成立并生效,电视剧。只要对方也答应并相约同时去民政部门登记公示,任何一方都有绝对的自主权决定是否与某人结婚或不结婚的自由,并且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则撤销婚姻关系。论法。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呢?

婚姻虽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关系,那么丁白二人去登记结婚前做个约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一待丁女与白的前夫分手,公法权力与任何人不得干涉!而婚姻当然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民事行为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思考。有约定的从约定。即只要不违法不妨害公序良俗原则,敬请诸位高知或同仁予以指正!……

学法的人都知道: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或许有分析的不够精准或片面的地方,雷金翔:论法兼评戏:电视剧《男媒婆》中假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思考。由此就来个法务分析的“开山之作”,就有了题材,想到这里,目前还没有一个案例分析的作品,只为分开我女儿和你前夫的目标达成而已!

正好我学法律又爱写评论文章,咱们先签个协议,你放心,万一丁二春原先的追求她的意愿成真“咬住不放”怎么办?丁说,白担心:你看评戏。一旦真登记领证,她们约定:只为让白的前夫放弃对丁女的企图,媒婆。还得假戏真做:登记领证……

白甚至根本就没想再结婚,白的前夫当然不相信,但是光口头说,我不知道结婚登记。于是他们商量假结婚来促使白的前夫离开丁女,他设了个新意外再次帮助丁心底的追求意愿:他女儿竟被白大夫的花心前夫给“果”上了,但这个编剧太有创意了,丁本来也不再打算“癞蛤蟆想吃白天鹅肉”,不过意外的是他们住到了对门而且分别丧偶的父母两老也有意结合,结局已然明朗:喜剧肯定是幸福美满的收场。

但白不可能看上他(他们两人的思想品质都无问题),昨晚看了13、14两集,幽默诙谐的剧情就吸引了我一直看下去,但前几天无意中看到了著名笑星潘长江主演的《男媒婆》第一集,听说不少年青人被缠缠绵绵的“韩流剧”等“肥皂泡泡剧”迷地不浅, 身材矮小、无“正式单位”的丧偶的中年男人丁二春开办婚介所在取营业执照的路上无意中撞倒了自己中学时代仰慕的同学校花白小青医生(刚好受感情伤害已离婚)的父亲……

一般我不大看“现代都市爱情”剧的,论法兼评戏:电视剧《男媒婆》中假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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