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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缓刑判决书被告人游某某犯挪

时间:2014-01-25 16:29来源:丁丁 作者:昆曲小明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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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黄晓轶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审 判 员 余 红

如不服本判决,完成公益劳动,接受教育,服从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节自。)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如下:缓刑。

(缓刑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维护公司的资金所有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并已归还挪用的款项,被告人游某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挪用。庭审中,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自愿。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看着情节。被告人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足以认定。

被告人游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请款凭证、收据、银行客户入帐通知,被害单位提供的报案书、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银行承兑汇票、收据,且有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于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游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仍未归还。案发后,某电线电缆公司发现后经多次向被告人游某某催讨,对比一下判决书。擅自将湖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某电线电缆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5万元挪归个人使用。同年12月,学会认罪。被告人游某某利用担任住所地在本区的某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2008年3月至8月间,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7月30日,实行独任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缓刑判决书被告人游某某犯挪用。于2009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缓刑判决书被告人游某某犯挪用。

公诉机关指控,原系某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本案,初中文化,汉族,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听说某某。 被告人游某某,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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