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文中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事实上厂房出租广告范本。“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删去第三款。
四、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事实上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五、删去第五条第一款。
六、第六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的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设区的市自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七、删去第七条。
八、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九、删去第九条。
十、第十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本细则公布前,当年已经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一九八五年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的税款)的,除集贸市场的税收和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税款外,均应按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细则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学会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changfangzulinhetongfanben/2011/1124/40905.html。”
二、第四条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三、文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的规定办理。”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第十五条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删去第三条、第四条。
四、第五条改为第三条,并修改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依据各县(市、区)人均占有耕地水平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第六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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