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某用二锤数次敲打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堆放于宝峰镇杨大口村公路边,及位于该村正在使用的通信电杆,致使尚未使用的两根电杆及正在使用的五根电杆被毁,被告人取出里面钢筋,销赃后获赃款6元;被告人行为致使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架设于电信公司电杆上的闭路线被毁坏。经永川市价格鉴定中心评估,毁坏财产价值3442元。2005年9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用二锤敲打永川电力公司位于宝峰镇杨大口村张家坡的东支线新杨4号高压电线杆,致使该高压电杆根部严重受损,造成电力公司因恢复和保护该电杆用去各种费用550元。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因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造成的损失1484元;给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造成的损失2018元;给重庆市永川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550元应当赔偿。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