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区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爱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廊坊市区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交通安全,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建筑工程、建(构)筑物拆除、线路管道施工、道路施工、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外墙装饰装修等施工工程。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学习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changfangzulinhetongfanben/2011/1128/42527.html。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监管和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及渣土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事实上厂房出租网。
第二章 围场作业管理
第五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场地封闭施工。
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性封闭围墙或者刚性围挡。
建设实体围墙的,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手续。
建设刚性广告围挡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广告围挡设施批准手续。
建筑围墙、围挡的外观应当与城市环境景观协调,其设施的高度、形式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六条 城市主干道路两侧建设施工现场围墙、围挡设施高度不低于2.5米、不高于4.5米。
市政、园林、供热、供水、燃气等临时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七条 建设施工现场围墙、围挡设施应当选用坚固、稳定的砌筑材料或者金属钢板等硬质定型材料。采用砌筑材料的,应当按照建筑施工标准要求的方法组砌;采用金属钢板材质的,围挡内侧应当采用金属构造架固定,防止设施变形倾覆。严禁采用彩条布、安全网、石棉瓦等容易变形、倾覆的材料。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持建设施工现场围墙、围挡设施外侧场地整洁,不得堆放建筑垃圾、建筑物料、器材机具等杂物;设施内侧靠近围墙、围挡的临时工棚及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墙、围挡高度。严禁在围墙、围挡内侧倚墙堆放钢材、砂石料、泥土等建筑材料。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围墙、围挡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整理修缮、清洗粉刷、清除乱贴乱画,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围墙、围挡设施外侧临路部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实施场地绿化,严禁地面裸露、堆放杂物垃圾。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建设施工场地围墙围挡设施或者临时堆放建筑物料,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性占用城市道路批准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费。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清扫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清扫工具等)。冲洗台、冲洗池长度不得小于20米,与出入口连接部位应当铺设碎石、毛毡、草垫等,防止车辆带泥带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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