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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范本(完整版)

时间:2011-11-30 19:26来源:青青绿草香 作者:A骨小呆 点击:
聘用合同范本(完整版) 来源: 作者:合同法 时间:2010/03/19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

    聘用合同范本(完整版)

    来源: 作者:合同法 时间:2010/03/19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门从事 工作。 二、合同期限 聘方根据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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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人事聘用合同范本(完整版)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岗位和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门从事         工作。

      二、合同期限

      聘方根据受聘人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  种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

      (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聘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

      (一)聘方根据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  工资制:

      1、固定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

      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    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人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

      3、业务提成制。聘方对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方以此作为受聘人每月薪酬发放薪资。

      (二)聘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五)受聘人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受聘人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七)受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聘方必须为受聘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受聘人对聘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聘方接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人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工作纪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应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人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四)按时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六)爱护聘方的财产。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重新和终止

      (一)聘方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受聘人的能力,调整受聘人的工作岗位,以达到人和岗位合理配置与利用。调整后双方应就岗位调动事宜变更劳动合同

      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受聘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方规章制度的;

      3、受聘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受聘人未经聘方许可,违反第七条第二、三款工作纪律的;

      5、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聘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聘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正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受聘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随时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聘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方依法宣告破产;

      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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