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一、事实方面的证据:1、向田恒杰的五次调查笔录,证明其姐田X杰介绍作鉴定胎儿性别及其妻周红艳施行选择性引产的情况。2、向周红艳的两次调查笔录,证明田X杰介绍作鉴定胎儿性别及周红艳施行选择性引产的情况。学会厂房装修合同样板。3、向田X杰(田X杰)的调查笔录,证明为其弟媳介绍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情况。4、刘园医院B超处方一份,证明周红艳做B超检查情况。5、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证明周红艳中期引产情况。6、固镇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生证明,证明周红艳引产后,引出一死女婴。二、程序方面的证据:7、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初步核查表、立案审批表,证明该孕妇经原告介绍已非法做了胎儿性别鉴定。8、党委会议记录、处罚告知书,证明被告告知了原告享有各项权利以及处罚的依据。9、听证告知书,证明已告知了原告罚款5000元,享有听证权利。10、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相关权利、处罚依据。11、送达回证,证明将相关的文书已送达给原告。三、处罚的法律依据:《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