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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保护“好人”:实现道德法制化

时间:2011-12-03 21:10来源:olay 作者:麦小麦 点击:
征求意见稿中也对歪曲事实真相的被救助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还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

  征求意见稿中也对歪曲事实真相的被救助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还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一方面,对“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谁负有举证责任”这一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征求意见稿也作了明确规定:“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此,周成新认为,只要被救助人或者司法机关不能证明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就应认定救助人对救助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救助人负有证明不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举证责任,在实施救助时必然会增添顾虑。

  “好人”应受保护也需尽义务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不少深圳市民表示,“举双手赞成”。

  “我妈妈曾经提醒我,路上要是看见老人了,不要去扶。我觉得很不解,社会为什么会这样?现在有了这样的条例就太好了,让做好事的人没有了后顾之忧,我相信见义勇为的人会越来越多。”深圳市一名大学生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对立法保护公民救助行为这一举措表示赞同。他认为,将精神文明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之一。“公民的救助行为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所作的道德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救助行为有利于树立社会正气,打击各种歪风邪气,净化社会风气。为了保证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必要的、对在救助行为中受到损失的公民予以补偿的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予以规范化和具体化。一方面应该对救助者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另一方面也要对救助者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困难给予必要的扶助,以激励公民更好地与社会不良行为作斗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社会公德、捍卫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据莫纪宏介绍,在美国,有一种《好撒玛利亚人法》,这部法律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对比一下厂房装修合同。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对于想收养孤儿。但是,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的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该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务人员、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立法保护救助者和救助行为可谓一举四得:一是有利于鼓励广大公民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遏制目前部分公民见死不救、见难不帮的道德滑坡倾向;二是有利于统一解决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伤、致残、死亡给其本人和家属生活带来的困难,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三是有利于打击对见义勇为公民实施报复的不法分子,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是有利于消除部分救助他人的公民因困难长期得不到救助,生活陷入困境而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不过,姜明安也认为,救助者面临的法律困境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最好能够全国统一立法。“对于救助行为的奖励和救助人员的权益保障,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

  姜明安还表示,对救助者进行立法保护后,其主要执法部门应是民政部门。除此以外,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财政等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也都有一定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保证其各司其职。同时,统一立法应明确规定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对象、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

  对于此次深圳立法保护救助者权益,也有专家提醒应该注重被救助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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