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142号 现将《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连山区、龙港区(含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葫芦岛龙湾中央商务区、葫芦岛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葫芦岛龙港海洋工程工业区,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看着厂房租赁合同范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限定套型面积和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连山区、龙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档、配租及租金收取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指导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结余资金。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经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改造、购买和租赁等,厂房租赁合同范本。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和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及大专院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廉租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政策支持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主导。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条件,配建的比例不得低于3%。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价格收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厂房租赁合同范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管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前,开发建设单位需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确认协议书》。 第十一条 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主体。 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 就业职工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大专院校,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产权归各类投资主体,面向用工单位或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出租,配租情况需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配建、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达到基本使用功能。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