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2005 (第159章第73D条) (本为2005年第3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版本日期 30/06/2005 本规则自《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1998年第27号)(该条例第1及7条除外)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实施。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2005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申请人"(applicant)─ (a)就根据本条例第40H(1)条呈交的任何事宜的研讯而言,指公证人协会;或 (b)就根据本条例第40H(2)条呈交的任何事宜的研讯而言,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第3条委任的人; "秘书"(Secretary)指公证人协会秘书; "书记"(clerk)指审裁组的书记或获审裁组委任以执行该职位的职责的任何人士; "研讯"(inquiry)指根据本条例第40J(1)条进行的研讯; "答辩人"(respondent)指一名公证人,而他的行为操守是研讯的标的; "审裁组"(Tribunal)指根据本条例第40I条组成的公证人纪律审裁组; "审裁组召集人"(TribunalConvenor)指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本条例第40G(4)条委任的审裁组召集人。 第3条 申请人的委任 版本日期 30/06/2005 凡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本条例第40H(2)条向审裁组召集人呈交任何事宜,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任何人(包括在公证人协会同意下委任该会)作为其后研讯的申请人。 第4条 就审裁组的组成发出通知 版本日期 30/06/2005 在组成审裁组以进行研讯后7天内,书记必须将以下各项以书面通知知会申请人及答辩人─ (a)审裁组的组成; (b)审裁组各成员的姓名;及 (c)审裁组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第5条 无须进行聆讯而中止研讯 版本日期 30/06/2005 审裁组在考虑根据本条例第40H条向审裁组召集人呈交的任何事宜后,如信纳并无显示须对答辩人采取纪律行动的表面证据,你知道法定婚假。则审裁组可根据本条例第40J(2)条作出命令,饬令在不进行进一步聆讯的情况下中止有关研讯。 第6条 聆讯通知 版本日期 30/06/2005 (1)审裁组在考虑根据本条例第40H条向审裁组召集人呈交的任何事宜后,如按证据表面信纳有导致对答辩人采取纪律行动的情况存在,则─ (a)审裁组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定出有关研讯的首次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及 (b)书记必须─ (i)以书面通知将该聆讯知会申请人及答辩人;及 (ii)将载有须予研讯的行为操守的详情以及任何相关的指称失当行为的详情的有关文件的副本,送达答辩人。法定婚假是多少天。 (2)根据第(1)(b)款送达通知及文件的日期与所定的首次聆讯日期之间,不得相隔少于21天。 (3)在定出研讯其后每次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后,书记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知会申请人及答辩人。 第7条 没有出席聆讯 版本日期 30/06/2005 (1)如申请人或答辩人没有出席聆讯,则审裁组在信纳聆讯通知已送达缺席的一方后,仍可进行有关研讯。 (2)如缺席的一方是申请人,则审裁组可根据本条例第40J(2)条作出命令,饬令在不进行进一步聆讯的情况下中止有关研讯。 申请人及答辩人在研讯中均可由律师或大律师代表。 第9条 藉誓章提出的证据的可接纳性 版本日期 30/06/200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