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暨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1-13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赣市府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新修订的《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暨血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暨血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学习过度医疗的主要种类和判定准则及形成原因。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以下简称《献血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称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无偿献血; (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根据用血需求,制定公民献血年度计划; (四)管理、组织、调配血源; (五)发放和管理无偿献血证; (六)管理无偿献血专项经费; (七)核报无偿献血者用血后的偿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法》,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将血液知识、献血常识纳入健康教育的课程。 第六条 市中心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具体负责采供血业务及临床输血治疗和输血科研工作。 第七条 每年5月8日为全市无偿献血日。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八条 各级献血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规模和临床用血需求状况,拟定年度献血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第十条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驻市部队现役军人以及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市献血办对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健康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血液。 第十二条 市中心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血量为200毫升至400毫升。全血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其它成份血献血间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采血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十五条 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身份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他人献血或冒名顶替献血;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禁止非法采集血液。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用血需要,制订年度用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医疗用血。 第十七条 本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使用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擅自采供血。 临床输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推行成分输血。各级医疗机构使用成分血的比率应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八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输血治疗。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医疗机构用血收费发票及用血证明,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机构核准报销其应减免费用。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