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市、县(区、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未经登记或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中介与服务机构,以及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十一条 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查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监察员,到需要实施集中监察的区域进行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从熟悉劳动保障业务、掌握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调查了解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fadinghunjia/2012/0104/286250.html。查阅、复制或者录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制止、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保密资料及商业秘密;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定婚假。 第十五 条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公务; (二)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有关证据; (三)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 被检查的单位对超越监察职权的事项或者违反程序规定的检查,有权拒绝。 第三章 监察的内容与程序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招收、使用劳动者情况;(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四)向劳动者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抵押物(含有关证 (五)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八)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情况; (九)遵守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情况; (十)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发证件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巡视监察、专项监察、举报案件专项查处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国家规定法定婚假。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法律、法规依据; (三)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有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注明拒签事由; (四)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并自签发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应当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限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接受询问调查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期限限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