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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株洲X技术公司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

时间:2012-03-01 10:02来源:blue 作者:青青周周 点击: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株洲X技术公司(以下简称X技术公司)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08)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委托代理人李X、被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株洲X技术公司(以下简称X技术公司)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08)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诉人X技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法定婚假。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X于1993年3月至2006年12月31日在X技术公司工作,除2003年、2004年因厂方改制而未签订合同外,历年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多数是补签。2006年6月26日,李X与X技术公司补签了2006年的聘用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6年元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006年底,X技术公司鉴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不再与李X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06年11月30日由李X当时所在的车间主任薛国良向李X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李X于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李X在送达时拒绝签收。2007年4月30日李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1、请求认定被申诉人采取欺诈手段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合同终止不成立; 2、要求被申诉人支付2006年12月的工资1100元、年终奖100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525元;3、要求被申诉人支付2007年元月至劳动争议案件结束时的待岗工资,并支付25%的工资赔偿费用;4、要求被申诉人支付原告的探亲假工资45天1500元;5、要求被申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6、要求被申诉人归还劳动合同原件。同年7月5日株洲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李X不服仲裁裁决,于2007年7月12日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尽管存在无效条款,但并未导致合同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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