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违反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荆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地建房且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非法购买或租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建住宅对外销售的; (五)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防洪道、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六)在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城通道和重要城市节点两侧,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八)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二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也可向各区或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助拆,逾期不拆除的,由各区或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强拆。 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法定婚假。 第十四条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第十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交付被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逾期拒不交付的,由作出没收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应予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依法收回,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偿。 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经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可以用作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拍卖,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对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涉及的原住户,采取原地恢复性重建、异地安置、就地还房、收储土地等措施进行处理。 符合恢复性重建标准的,按程序报批,由原住户承担相关费用;符合异地安置标准的,根据原土地情况进行安置,按程序报批,由原住户承担相关费用;符合就地还房标准的,根据原土地和房屋情况按比例还房,由原住户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和基金,有关部门确认产权;符合土地收储标准的,由政府收回土地。 第十七条已购买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的,购房人交付的房款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清退;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清退的,由政府从追缴的违法收入中予以清退;符合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 已购买应当没收的违法建筑的,经质量安全鉴定合格,符合房屋居住条件的,由购房人缴纳相关税费,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八条对下列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改正后符合规划许可条件并缴纳相关税费和基金的,予以确认产权,补办手续: (一)符合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村民宅基地政策等许可条件的; (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四)不具备土地收储条件的; (五)通过采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对相邻人通风、采光、日照有一定影响,但四邻矛盾已协商解决的; (七)原地改建、扩建房屋,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经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合格的; (八)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相符的。 第十九条因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拆迁还建而未批先建的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按拆迁还建政策补办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持市控违办备案处理函和罚款、税费缴纳凭证,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申请。 违法建设当事人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规划一书两证和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供电、供水手续;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在违法建设处理完毕之前,暂停办理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批事宜。 房产部门在违法建设处理完毕后,对符合房屋登记规定的违法建(构)筑物,可以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