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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时间:2012-03-19 12:44来源:沙克 作者:草原上的风 点击:
(二)在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民心网、政务公开宣传资料以及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显示屏等自办媒介上登载; (三)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等会议上公布; (四)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公开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设置查询点、举办政务公开日、

  (二)在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民心网、政务公开宣传资料以及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显示屏等自办媒介上登载;

  (三)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等会议上公布;

  (四)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公开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设置查询点、举办政务公开日、设立服务热线解答询问等措施为社会公众通过公开途径查询政务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定期公开日常性政务。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fadinghunjia/2012/0213/543402.html。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我不知道婚假几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务事项有异议并要求行政机关解释、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释、更正。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事项,应当自该政务公开事项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事项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通过民心网提出的政策咨询,应当准确提供政策文件,及时反馈咨询结果。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对于镇平。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拖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的;

  (四)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的;

  (五)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六)隐瞒、捏造、篡改或者销毁政务公开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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