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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班加点应当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时间:2011-11-24 20:36来源:融月流殇 作者:清雅系 点击:
,QQ号为1023*****、昵称"依**"、自称23岁男子、在杭州打工的网友说:现将我们公司的加班规定发给你,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违法: 关于公司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管理 ,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应范围:全体员工 三、实施办法 1、加

,QQ号为1023*****、昵称"依**"、自称23岁男子、在杭州打工的网友说:现将我们公司的加班规定发给你,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违法:
关于公司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应范围:全体员工
三、实施办法
1、加班必须严格控制.计时人员(非定额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加班.
2、视生产工作情况确定需要加班的,方可安排加班.
(1)计件人员(定额员工)由工段申请,制造部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
(2)计时人员(非定额人员)由各部门申请,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
3、必须在每周五前上班双休日加班人员名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无效.特殊情况已经加班的,也必须在第二天上午前按实际加班时间补办申请手续.
四、中层以上干部延长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五、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资料或参加培训;
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鉴于最近咨询延长工作时间问题的网友很多,为此结合上述问题我做如下系统回答:
2012法定节假日第一,所谓加班,是指职工按照单位行政领导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所谓加点,是指职工按照单位行政领导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所谓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工作日时数和工作周天数.因此,该公司加班管理规定第五项第1-4款,只要是单位行政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都属于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单位规定"不算加班",没有法律依据,对职工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所谓工时就是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三,企业能否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基础上,也可以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
第四,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首先,必须是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则不可强令加班;最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精神,所谓"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是指不顾大多数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规定的劳动定额过高,在8小时以内大多数职工无法完成,单件价格又过低,今年中秋国庆假期安排引热议,迫使职工不得不加班,这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定额水平能够科学、先进合理,在制定定额时应当符合三条要求:一是确定一个产品或者一项工作的工作消耗,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即指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标准、过去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同行业同工种在条件相似情况下的定额资料等;二是要总结和推广节约劳动的先进经验,挖掘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潜力,保证定额水平的先进性;三是要保证相同工作定额的统一和不同工作(包括不同生产单位、不同工种、不同产品)定额水平的平衡.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使大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在标准工时以内能够完成.
第六,对特殊职工不得安排加班.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第七,休假日加班依法应当计入每月不超过36小时以内.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休假日加班的时间也应当计算在每月的总时数之内,所谓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限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八,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
第九,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加班也应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企业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弘扬优秀传统节日文化的思考,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延长工作时间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看着国家法定节假日付工资:(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而且不得用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还应当指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应包括加班工资.
第十一,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工资总额应以国家统计局1号令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工资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或者以此前12个月符合统计局1号令的各项总收入除以12个月的平均数为基数.有的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
第十二,职工加班工资应当依法依规折算.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国庆、中秋的放假通知,对职工加班工资折算办法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为:1、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年工作日为250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250天d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0.83天[250天d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d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d(月计薪天数t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d12月=21.75天.如何理解月工作日为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按照国家规定,年、季、月工作日的计算和核定剔出了法定假日,年、季、月工作日等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规定,其实际意义主要是企业在制定产品加工工艺、核算工时、劳动强度和工作量等工作时使用,是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参数.由于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或者叫做带薪假日,计算核定工资、包括计算核定加班工资时不能剔除法定节假日.国家对日工资、小时工资进行规范性折算,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折算结果,其实际意义主要在于发布一个标准、权威的工资折算办法,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工资量化细化问题.社会各方面共同遵守这一规定,在统一尺度下,公平公正地解决各行业、各领域遇到的工资核定问题.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方便计算加班工资,使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化、规范化.了解了这个道理后,我们对月工作日为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就不难理解了.
第十三,跨越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应当分别计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国家法定节假日.那么,单位行政领导安排职工于国定假日前一日或者最后一日22点至次日6点上班,其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发?现以2008年元旦为例加以说明:元旦--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二)为法定节假日,12月30日(星期日)为公休日.其12月30日22点至24点应当按小时工资的200%计发,1月1日凌晨1点至5点应当按小时工资的300%计发.其余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日的加班工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依此类推计算.
第十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已经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从起施行.该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不能索要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加班工资不得到年底集中结算.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十七,"加班"与"值班"不是一回事.加班与值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而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加班职工与值班职工所享受的待遇是有区别的:支付加班工资是法定的,而值班报酬则按单位内部规章执行.
第十八,企业违法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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