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证署 证明书 澳门飞龙剑击体育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11/2006。 (一) 宗旨 1.本会定名为“澳门飞龙剑击体育会”。 2.本会为非牟利团体,其宗旨是为会员组织剑击体育活动,促进本澳剑击体育活动的发展。参与国内外体育社团之间的剑击体育活动。 3.本会地址:澳门提督马路81-83号新都大厦后座3楼F座。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4.凡本澳爱好剑击体育活动和热心参加支持该活动者,愿意遵守会章,经理事会批准通过,方为会员。对比一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批评及建议; (3)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遵守会章及决议; (5)缴纳会费。 6.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有损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 组织机构 7.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一人,任期三年。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选举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3)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计划。 8.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如下: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9.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秘书一人,理事若干(总人数必为单数),任期三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10.监事会负责稽核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 会议 11.会员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会长可召开会员大会,而大会决议须为出席会员之绝对多数票方得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12.理事会及监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3.每季度举行一次会员体育活动。 (五) 经费 14.社会赞助和会费。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于第一公证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