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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1-26 22:06来源:不是美人鱼 作者:粉可爱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农业、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举报奖励范围为: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2012年法定节假日。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110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平台统一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并转交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根据举报内容,亦可指定有关部门牵头查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同时继续接受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市农业局举报电话为;市畜牧局举报电话为;市质监局举报电话为;市工商局举报电话为;市卫生局举报电话为;市商务局举报电话为;市食安办举报电话为。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办理查处工作。种植环节的举报由市农业局负责办理;养殖环节、未经检疫肉品的举报由市畜牧局负责办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举报由市质监局负责办理;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由市工商局负责办理;餐饮消费环节、保健食品的举报由市卫生局负责办理(机构改革到位后再做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的举报由市商务局负责办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对监管职责有争议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裁定明确。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法定节假日指哪些。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且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且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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