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等 【发文字号】 国粮发〔2010〕17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9 【生效时间】 2011-12-29 【时效性】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一般原则 2.1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2.3 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2.4 粮油安全储藏水分不作为水分增扣量的依据。 2.5 国家对粮油收购另有规定的,支边到延吉交通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粮油质量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验仪器,须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粮油专用检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粮油收购 3.1 所有粮油收购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粮油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摆放粮油等级标准参考样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粮油验质人员应取得粮油检验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法定节假日有哪些。售粮者对粮油检验验质结果有异议时,粮油收购站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进行复验。 3.2 粮油收购中,按以下规定进行增扣量: 3.2.1 水分含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房地产开发的律师服务。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3.2.2 杂质含量: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不计增量。 矿物质含量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量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量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大豆中的秣食豆按杂质归属。 无使用价值的霉变粒按杂质归属。 3.2.3 不完善粒含量: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3.2.3.1 生霉粒含量:玉米、油菜籽生霉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加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生霉粒含量超过5.0%的,不得收购。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