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拟遏刑讯逼供之祸不自证其罪受认同 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应视为无罪,这在我国法律中已作出规定。但作为侦查、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如何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最高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条意见。 不能“自证其罪”的法律理由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秘密拘捕”、辩护权的保障……自从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来,诸多与草案相关的热点不断引起关注。 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有7489人提出条意见。最高立法机关在整理公众建议以及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此次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以及特别程序。 不少常委委员表示,诸多内容进一步体现了对权利的保护。 完善证据制度 公检法严禁威胁、引诱取证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此案的后续进展随着涉嫌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周明晗的被刑拘渐渐淡出了媒体视野,但刑讯逼供之祸却更加让人忧虑。 为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认同。 在社会反馈的意见中,一些人建议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任何人有权保持沉默”,并删去“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也有意见认为立法不应当过于超前,从打击犯罪角度考虑,现在不宜增加这一规定。对比一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fadingjiejiariyounaxie/2011/1216/67692.html。 在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贺一诚委员说,引入“不得自证其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草案又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两项原则存在对立和矛盾,将来在实际操作上,会引发问题。 对于一审稿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现行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办案机关和人员以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维持现行规定。 完善强制措施 拘捕不能“秘密”进行 亲人的“人间蒸发”或许是让人最无法忍受的事情,因此,一审稿中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引起了不少关注。 有比较多的社会公众意见认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易被侦查机关滥用,造成对公民的秘密关押和秘密拘捕,建议规定一律通知家属。 同时,有的部门、地方、单位也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同时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法定节假日有哪些。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在对强制措施的完善方面,二次审议稿还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李适时介绍说,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两项规定: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是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同时,此次草案还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重大贿赂犯罪”进一步限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