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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今年端午节是这个月16号,而20号是周末,由于公司赶货同时又不想支付于员工的三倍工资,然后拿20号与16号来调换,也就说16号上的班是20号的,而不是按法定节假日来算,这样的调换在劳动法里是合理的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这条规定是说在休息日加班,首先要安排补休,安排不了补休的,http://www.hnfzb.gov.cn。必须支付加班费。但法定休假日加班必须要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补休或倒休。企业如果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的,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 这是不能的 法定节日 就是当时不管什么条件 都要放假 不合理,因为会涉及到工资什么事的 (责任编辑:admin) |
